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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职能任务
    根据1995年八届人大第12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第六条第12项规定,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“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”职责。
    国务院 1994年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第六条规定:“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”,第十七条规定:“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:
    (一)监督、检查、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;
    (二)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;
    (三)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。
具体职责:
    (一)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、法规和规章;
    (二)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;
    (三)管理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;
    (四)监督、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活动;
    (五)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;
    (六)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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